昨日批准施行的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》规定了其他6个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管狗: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;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;工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;卫生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、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;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;价格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。
对犬只救助制度的详细规定是该《条例》的重要特色之一。《条例》除了规定养犬登记制度、对遗弃犬只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外,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犬只救助制度。该《条例》规定,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验场所,接收、检验和处理弃养、流浪、扣押、没收的犬只。
《条例》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。也不得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,否则由城管部门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。
行政街辖区内禁养危险犬
据介绍,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》采取“高收费限养”措施,第一年向养犬者收取登记费1万元,第二年起每年收取年审费6000元,但实践证明,这种规定没有达到限养犬只的预期目的。昨日批准施行的新《条例》规定,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500元,第二年起每年300元。
《条例》规定对饲养导盲犬、扶助犬的盲人、肢体重残人士等减免养犬管理费,体现了对困难群众的关怀与照顾。
新《条例》建立了分区管理制度,本市行政街辖区为严格管理区,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。明确规定严格管理区内禁养危险犬。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,一般管理区只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,无需登记。